《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债权撤销权得满足一定条件,分客观和主观两方面。
先说客观条件。其一,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像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判断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要结合当地一般经营者的看法,参考交易时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在一定的浮动比例内确定。其二,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因为债务人的这些行为,他的财产减少了,没办法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让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风险。其三,这个处分行为是在债权成立之后发生的,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债务人就处分了财产,一般不能行使撤销权。
再看主观条件。对于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比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主观上有没有损害债权人的故意,债权人都能行使撤销权。而对于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需要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存在恶意,即债务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三人也知道这种情况,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权要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要是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没行使撤销权,这个撤销权就消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