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儿在得知父亲再婚消息后马上立了遗嘱,这遗嘱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有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说法,遗嘱要想有效,得同时满足实质和形式两方面的条件。
2、先说说实质条件。立遗嘱的人得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想法。要是这女儿成年了,精神也正常,能明白自己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那她就算满足这一条件。而且,遗嘱得是女儿心里真正想的,不能她是被人骗或者被人威胁着才立的。也就是说,得是她自己主动、自愿去立的遗嘱,没受别人强迫或者误导,才符合要求。另外,遗嘱里写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还有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得给那些没有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
3、再看看形式条件。遗嘱有好几种形式,像自书遗嘱,得是立遗嘱的人自己亲笔写的,签上名字,还得写明是哪年哪月哪日。如果是代书遗嘱,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旁边看着,得有一个人代笔写下来,然后立遗嘱的人、代笔的人,还有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也得注明年月日。只要女儿立的遗嘱符合这些形式方面的要求,就满足形式条件。
4、所以,只要女儿在立遗嘱的时候,把上面说的实质和形式条件都满足了,那这遗嘱就是有效的,跟她父亲再婚这件事儿没啥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