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很多人搞不清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这里为大家详细讲讲。
二者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出现在立案阶段,法院收到起诉状,审查后觉得不符合起诉条件,就会裁定不予受理。而驳回起诉发生在立案后的审理阶段,是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的处理结果。
适用法律上也有差异。不予受理主要依据程序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起诉条件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受理。驳回起诉虽说也适用程序法,但某些情况会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比如有起诉形式,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不在法院主管范围内。
从解决问题的性质来讲,不予受理是从程序意义上否定了当事人的起诉权,也就是当事人不具备启动诉讼程序的条件。驳回起诉则是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从程序上否定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意味着这次诉讼无法实现诉求。
法律后果方面,不予受理后,当事人把起诉条件补正了还能再次起诉。驳回起诉后,有新事实、新理由,当事人也能再次起诉。
不过二者救济途径相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都能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