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当事人按约定放弃诉权,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诉权属于法定权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的基本程序性权利。从程序法角度讲,这是公法赋予的权利,为的是保障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要是合同里约定放弃诉权的条款,限制或剥夺了当事人基本诉权,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此约定无效。因为这可能让当事人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破坏司法秩序和公平正义。
但要是合同约定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放弃诉权,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那一般认定有效。比如在纠纷发生前,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放弃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仲裁也是合法的纠纷解决机制。
所以说,放弃诉权的合同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或他人利益就是无效的;符合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就可能有效。当事人在签订相关条款时,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谨慎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