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同意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实施新犯罪的可能,像有证据表明其在案发前后有再次违法犯罪的倾向,或者其平时的犯罪习性让大家觉得他还可能再犯罪,这种情况公安机关通常不会准予取保候审。要是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比如涉及恐怖活动犯罪,还有迹象显示他可能继续危害国家安全,也不能取保候审。
还有,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例如为了逃避罪责,试图销毁关键物证或者威胁证人,也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另外,要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曾经有过威胁相关人员的言语或行为,那公安机关也会拒绝取保申请。倘若犯罪嫌疑人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行为,像有自杀未遂记录,或者在侦查过程中有逃跑迹象,同样不能取保候审。
另外,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嫌疑人,一般不得取保候审。不过,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满了,案件还没办结,需要继续侦查,还是有可能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