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会合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绑架时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死亡,以绑架罪一罪定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绑架罪本身涵盖对被绑架人的暴力控制等行为,故意伤害致重伤、死亡的后果被绑架罪吸收。
不过,若故意伤害行为发生在绑架行为开始前或结束后,就要数罪并罚。比如,行为人先实施了独立的故意伤害他人行为,之后再去实施绑架;或者成功释放被绑架人,绑架行为结束后,出于报复等目的又去故意伤害他人。这种情况下,绑架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相互独立,分别符合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此时,要对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定罪量刑,再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最终刑罚。
判断是否合并处罚,关键看故意伤害行为与绑架行为是否存在吸收关系。若相互独立,就需合并处罚。遇到这类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