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如果委托合同没约定委托期限,双方可以商量着签个补充协议,把委托期限确定下来。要是商量不出结果,就按照合同里的其他相关条款,或者平时这类交易的习惯来确定期限。
要是用上面这些办法还是没法确定期限,委托人和受托人都能随时解除委托关系。委托人能随时取消委托,受托人也能随时不干了。但解除合同要是给对方带来了损失,除非是不能怪解除合同那一方的原因,不然在无偿委托合同里,解除合同的人要赔偿因为解除时间不合适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在有偿委托合同里,解除合同的人除了要赔对方直接损失,还要赔对方本来通过合同履行能拿到手的钱。
举个例子,要是受托人已经为委托的事儿花了一些钱,结果委托人没理由就突然解除委托,那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已经花出去的成本。要是这是个有偿委托,受托人还能要求赔偿以后本来能赚到的钱。所以,在委托合同没约定期限又要解除委托时,得想想这么做合不合理、正不正当,省得惹上不必要的法律麻烦,给自己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