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有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要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要是没出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检查。
以查醉驾的行政执法来说,如果执法人员没出示执法证,被查人员从法律上讲,是有权拒绝配合酒精检测等调查行为的。但为了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也为了避免自己后续有不必要的麻烦,当事人可以先配合检测。在配合的同时,要明确指出执法人员没出示证件的问题,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像现场录音、录像等。
要是因为执法程序有问题,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当事人有办法维权。一方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让他们审查处罚决定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另一方面,也能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是当事人因为错误执法遭受了损失,还能依法要求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