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了合同,分公司是否再签得看具体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有相对性,总公司签的合同,效力只在总公司和合同相对方之间产生。要是总公司签的合同写明,权利义务只约束总公司,分公司就不用再签。
要是分公司实际参与了合同履行,合同里的工作内容、交付对象等和分公司有关,分公司可能要以自己名义签补充协议,明确在合同履行里的权责。要是合同相对方要求分公司对合同履行担责,或者分公司用自己名义开发票、进行款项收付等经济往来,也得再签合同明确相关事宜,避免因责任不清产生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它有一定经营资格,能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以,只要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分公司另签合同,法律后果也由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