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签协议的时候,可不能既约定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又约定用仲裁的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要求,仲裁协议得明确写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而且仲裁实行的是或裁或审制度,就是说仲裁和诉讼只能选一个。
要是协议里既约定了诉讼又约定了仲裁,这种仲裁协议一般会被判定无效。为啥呢?因为这么约定违背了仲裁的自愿性和排他性原则,让争议到底用啥方式解决变得不明确。真要是起了纠纷,双方根本没法根据这个协议确定是该去仲裁还是去法院打官司。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有一方跑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抗辩,仲裁机构通常不会受理这个仲裁申请。但要是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是会受理的。
所以啊,为了保证协议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有效,还能顺利执行,咱们在签协议的时候就得明确选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要么选诉讼,要么选仲裁,别弄得模棱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