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股东债务做担保,效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规定,如果公司要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且,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能参与这个担保事项的表决,得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才行。
要是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走了合法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给股东债务做担保,这样的担保基本是有效的。因为这是公司实实在在、明明白白表达出来的意愿,还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但要是没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就给股东债务做担保,那担保合同很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不过也有例外,如果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公司没走决议程序,也就是债权人是善意的,那担保合同还是有可能有效的,公司也许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给公司和债权人一些实用的法律建议。公司方面,在为股东债务作担保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进行决议,留下完整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债权人在接受公司为股东提供的担保时,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查看公司是否有相关的决议文件,避免自己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