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断侵占罪里的代为保管情形,可以从下面这些方面入手。保管财物往往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而产生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形式多样,既可以是白纸黑字签了保管合同,也能是两人口头说好了由一方帮另一方保管东西,就像朋友间随口约定帮忙保管物品。另外,这种保管关系还可能因为日常习惯、交易的常规做法等原因形成。
2、保管财物的种类很丰富,动产像汽车、首饰等,不动产比如房子,都能算在内。而且财物不局限于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像电、天然气这类有经济价值的无形东西也包含其中。
3、保管财物的人对财物有一定掌控权,在保管期间可以对财物进行管理和支配。不过,这只是暂时的,财物真正的主人还是委托保管的人。一旦主人要求归还财物,保管人就得马上还回去。
要是保管财物的人把别人委托保管的东西偷偷据为己有,而且东西价值还挺大,别人来要又死活不还,那就可能构成侵占罪了。而价值多大才算“数额较大”,在不同地方,会按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定不同的标准。
搞清楚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情形,关键看保管关系咋形成的、保管的财物包括哪些,还有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和后续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