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挪用公款后全部借于他人,借款人将款项存入银行,判决书“此款不属于借款人所有,上诉至中级检察院回复:“银行划扣属‘善意取得’?
[律师回复] 先说结论:挪用公款的款项被他人借用,赃款流向不影响挪用人的定罪,也不影响银行依据生效裁判对账户内资金采取强制措施;但如果借款人确实不知道款项来源,且资金已经混同,要追回损失难度很大,关键看判决认定和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先理清法律关系:挪用公款罪惩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资金采取冻结、划扣措施;执行中案外人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由法院审查。你说的银行划扣问题,如果扣划的是借款人账户里的资金,需要看判决是否判决该借款人退赔,以及法院是否向其发出过协助执行通知。现在可以做的:第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说明资金权属,提供资金来源证据;第二,如果检察院抗诉程序走完,裁判确有错误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第三,梳理款项流转全过程的凭证,为后续追偿做准备;第四,委托专业律师把关,执行异议有十五天的法定期限,别错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