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里,当事人没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得按不同情形处理。在举证责任分配这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要是对鉴定事项涉及的待证明事实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正当理由就是不配合鉴定,法院就可以认定这人对要证明的事实没办法完成举证。打个比方,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中,原告要求伤残赔偿,他就有申请伤残鉴定的举证责任,要是他没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他伤残赔偿的要求。
2、要是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另一方没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相关材料配合鉴定,法院可以认定申请鉴定一方针对这个鉴定事项所主张的事实是成立的。例如在合同纠纷里,一方觉得合同标的物有质量问题,申请质量鉴定,另一方却拒绝提供标的物配合鉴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认为标的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3、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他们这种不配合的行为可以当作酌情考虑量刑的因素。不过司法机关得按照法定程序来,不能因为当事人不配合鉴定,就直接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认定,还是得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案件事实。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鉴定配合方面的规定可能会更加细化和完善,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会更强调通过合理的程序和手段促使当事人积极配合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