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间借贷案件里,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是有可能拥有管辖权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是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做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之后又没达成补充协议,就算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没办法确定合同履行地,那就把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当成合同履行地。
2、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如果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钱,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那一方,这种时候出借人所在地也就是原告住所地,能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原告住所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3、但是,如果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明确、有效的约定,同时这个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就得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这种时候原告住所地法院可能就没有管辖权了。随着法律实践的发展,未来对于民间借贷管辖的规定或许会更加细化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司法环境,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需要持续关注相关法律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