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民间借贷官司,某些情况下能去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是借款人和出借人没说清楚合同履行地,之后也没再商量出个结果,按照合同里的相关约定或者平时的交易习惯也没法确定的,那就以收钱的那一方的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2、在借钱的事闹到法院的时候,情况不同,接受货币一方也不同。要是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钱,那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可要是借款人起诉出借人,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让出借人返还自己多给的利息之类的,那借款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所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钱,同时双方又没说清楚合同履行地的,原告也就是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这个案子,出借人就可以在自己家门口的法院起诉。
3、要是借款人和出借人把合同履行地说得明明白白,而且这个约定没有和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对着干,那就得去双方约定的那个地方的法院起诉。要是已经说好了去哪个法院解决纠纷,那就得按这个约定去相应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