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个关键问题,这得从多个方面综合考量。
最高法有相关规定,列举了一些会被推定为应当知道的情形,那反过来,就可以当作认定不明知的参考。先从交易行为方式来看,如果整个交易过程都符合正常市场规则,不存在特别明显的低价买卖,也没有偷偷摸摸私下交易的情况,那就可以倾向于认定行为人不明知。就像在正规场所,以合理的市场价格买卖物品,还把交易手续都办得很齐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轻易认定人家知道这是犯罪所得。
再看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要是一个人的文化程度不高,或者职业经历让他根本没机会了解什么是犯罪所得,缺乏辨别能力,那也有可能他是真不知道。就拿文化程度低的老人来说,参与到相关交易活动中,他们可能真没意识到有问题。
接触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环境也很重要。要是在正常的业务往来或者社交活动里,偶然碰到了涉及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且没有其他明显的迹象能让他察觉到异常,那就要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出发,认定他不明知。
还有就是审查行为人有没有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对物品的来源、出售人的身份进行了基本的询问和核实,在没发现明显破绽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他主观上不具备明知。总之,认定明知必须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只看客观情况就给人定罪。
法律建议:在进行交易时,大家一定要多个心眼,对交易的物品和对方身份做基本的了解和核实,通过正规的渠道和方式进行交易,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