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执行管辖法院的情况一: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还有刑事判决、裁定里涉及财产的部分,执行法院可以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也能是和第一审人民法院级别相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方的人民法院。这给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空间,他们能按照方便的原则来选执行法院。要是被执行的财产分布在不同地方,当事人任选一个地方的法院申请执行就行。
2、情况二:像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这类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有执行权。如果当事人在上述不同法院分别申请执行,由最先立案受理的法院管。
3、要是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挑其中一个去申请执行。要是当事人向多个法院都申请了,同样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要是法院之间在执行管辖权上有争议,先由双方商量解决;商量不拢的话,就得找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且上级法院有权力审理原本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也能把自己管辖的执行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