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里,善意取得是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有特定的条件。按照民法典的说法,要是没有处分权的人把不动产或者动产转给别人,如果这个接手的人在受让的时候是善意的,交易价格合理,而且不动产完成了登记、动产完成了交付,那接手的人就能取得这个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在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方面,一般是主张善意取得的那一方来负责举证,也就是受让人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
首先,受让人要证明自己是善意的,这就得说明自己既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还得讲清楚交易时候的具体情况,像交易的地方在哪、转让人有啥身份和权限等。要是不动产交易,受让人说自己不知道登记簿上有权利瑕疵,就得说明自己查没查登记。要是动产交易,得证明自己是因为出让人占有动产才进行交易的。
其次,受让人得证明交易价格是合理的,可以拿出合同、支付凭证这些东西来证明交易价格,并且这个价格得和交易当时市场上同类交易的价格差不多。
最后,受让人还得证明已经完成了交付或者登记。不动产的话,要提供产权变更登记证明;动产的话,要提供交付凭证,比如交接单、运输单据等。
要是原来的权利人不想让善意取得成立,就得证明受让人不满足上面说的任何一个条件。
法律建议:受让人在交易时要多留意转让人的权限,保留好各种交易凭证。原权利人发现自己的财产被无权处分时,及时收集受让人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