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活动中,仲裁通知的送达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确保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仲裁机构一般会采用多种方式来送达仲裁通知。
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会亲自把仲裁通知交到受送达人手中。要是受送达人是个人,本人不在家时,交给和他住在一起的成年家属签收就行;要是受送达人是公司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由法人的老板、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来签收。
邮寄送达也很常用。仲裁机构会通过邮局等把仲裁通知寄给当事人,邮件回执上写的收件日期就是送达日期。
当受送达人或者他一起住的成年家属不愿意接收仲裁文书时,就会用到留置送达。这时,送达人可以找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来,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清楚拒收原因和日期,然后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也可以直接把文书留下,用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这样也算送达。
如果受送达人找不到了,或者前面这些方式都送不到,仲裁机构就会进行公告送达。从发公告那天开始,过了一定时间,就当作送达了。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参与仲裁活动时,一定要给仲裁机构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不然很可能因为没及时收到通知,影响自己在仲裁中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