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哈,如果合同里没明确说是连带责任保证,那就得按一般保证来处理。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责任承担上差别挺大。就一般保证来讲,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啥意思呢,就是债权人得先去起诉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等法院把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了,还是没办法还清债务,这时候才能让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打个比方,债权人不能上来就找一般保证人还钱,得先通过法律手段找债务人要钱,只有确定债务人没财产可执行了,才能找一般保证人。
但要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债权人有两个选择,要么找债务人还钱,要么直接让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合同里清清楚楚写明是连带责任保证,那就按这个约定来。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那就按一般保证处理。这么规定呢,其实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债权人和保证人都得把自己的权利义务搞明白,这样才能少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