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超3个月,但在案发前归还了,这种情况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公款挪作个人使用,如果是拿去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又或者挪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没还,就构成挪用公款罪。
要是把挪用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即便在案发前归还了,还是构成挪用公款罪,不过归还这个情节在判刑时会被考虑进去。
如果是拿去做营利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就算案发前归还了,也构成犯罪,但归还行为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实际判案中,会根据犯罪数额、挪用时间、造成的后果等情况来综合判断刑罚。数额较大的,一般会从轻处罚,有可能会判有期徒刑缓刑这类比较轻的刑罚。
要是挪用公款超过3个月没还,不过在案发前主动把全部本息都还了,有可能不按犯罪来处理。但这得符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等条件,具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总之,挪用公款在案发前归还,虽然可能影响定罪和量刑,但不代表一定能免除刑事责任。具体案件怎么处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