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证方式有两种,分别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要是在保证合同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做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那就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这样的,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没办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来承担责任。在主合同纠纷还没经过审判或仲裁,并且没有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强制执行,还不能确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之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过有几种特殊情况除外,像债务人找不到且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法院已经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够还全部债务,或者已经没能力履行债务;还有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相关权利。
2、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一起承担责任。当债务人到期不还钱,或者出现了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所以,如果保证合同没约定保证方式,就会被认定是一般保证。从行业发展来看,这种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规范保证行为,减少纠纷,保障交易安全。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对于保证方式的清晰界定将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促使市场主体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更加谨慎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