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签书面仲裁协议,不过双方约定了仲裁机构,这种情况得分情况处理。要是一方去申请仲裁,另一方在第一次开庭前没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反对,还参与了答辩,那仲裁委就能受理这个案子,接着走仲裁程序。这就相当于双方用实际行动表明要走仲裁,得受仲裁裁决的约束。
2、要是另一方在第一次开庭前就提出反对,觉得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委没权力管这个案子,那仲裁委就得审查双方约定仲裁机构这事儿能不能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要是审查后发现,双方通过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对仲裁机构等关键问题有了明确约定,还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那仲裁委就可以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接着审理。要是不符合这些基本要求,仲裁委就会驳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要是对仲裁委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去法院申请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法院审查后给出的结果就是最终的结果。要是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有效,仲裁程序就能接着进行;要是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只能去法院起诉解决纠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