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是收了偷来的电瓶,可自己确实不知道这是偷来的,通常不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这个罪,在主观上得是明明知道这是犯罪所得以及它产生的收益,还去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用其他办法去掩饰、隐瞒。
2、不过呢,说自己不知情只是当事人自己这么讲,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不是“应当知道”。判断的时候会考虑好多方面,像交易价格是不是比市场价格低很多,交易的时间和地点是不是不正常,卖方的出货渠道以及身份有没有可疑的地方。
3、要是经过调查,确定当事人确实不知情,那电瓶会被没收,当事人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涉案的电瓶,如果当事人是善意取得,还付了合理的钱,那就可以找卖方要回自己付的钱;要是没付钱,那就得配合司法机关把电瓶还给被害人。要是被认定为应该知道是赃物还收了,那就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会受到刑事处罚。在当下法律环境不断发展变化的背景下,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定会越来越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司法机关在判断是否“应当知道”时也会综合更多因素,以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