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能不能选择不参与,得看具体身份情况。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如果公安机关合法传唤,原则上要及时到案。要是无正当理由经依法传唤却不到案,公安机关有权拘传,也就是强制把人带来。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必须出庭,一旦不出庭,法院会采取措施让其到庭,目的是保证案子能正常审下去。
被害人则有所不同。对于一些诉讼程序,被害人有选择权,比如是否参加庭审能自己决定,不参加也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不过遇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为询问案情通知被害人时,被害人得配合。如果多次通知却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这可能对维护自身权益不利,也会影响案件真相的查明。
简单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任性选择不去,而被害人在部分程序里有一定自主选择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