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里,第三人有两种类型,分别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假如有人对原告和被告正在争论的东西,觉得自己有权利主张,然后加入到已经开始的官司里,那这个人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种第三人在诉讼里的身份就跟原告差不多,会把原本的原告和被告当成共同被告。他们能够主动发起诉讼,拥有和原告一样的诉讼权利,也要履行原告该承担的义务。打个比方,在房屋归属的纠纷中,如果有个第三人认为正在被原、被告争抢的房子是自己的,那他就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些人虽然对诉讼的东西没有独立的权利要求,但是官司的结果和他们有法律上的关联,所以会加入到别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这些人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在诉讼里没办法提出自己独立的诉求,主要是帮着某一方当事人打官司。他们可以自己申请参与诉讼,也可能是法院通知他们来参加。在诉讼过程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有当事人该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要是法院判决他们要承担民事责任,那他们就有权提出上诉。
第三人参与诉讼挺重要的,既能保障他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帮助把案件事实弄清楚,让纠纷得到正确的处理。不过,第三人想参与诉讼的话,得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