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要是一方违约,损失赔偿方面有不少法律门道。遵循完全赔偿原则的目的,是让没违约的那方回到合同正常履行时该有的状态。
赔偿范围里,直接损失很关键。这是因为违约行为,让现有的财产变少了。像承包方没按约定完工,发包方就得多花建设成本,比如多找施工人员的费用、设备租赁超期的费用。还有发包方没按时给进度款,承包方为付材料款产生的逾期利息,这都算直接损失。
除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也在赔偿范围内。这指的是本来能拿到手,却因为违约拿不到的预期利益,一般就是利润损失。举个例子,发包方违约,承包方失去了后续项目的利润;要是承包方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发包方没办法按时把工程投入使用,错过最佳运营期,损失的预期收益就是间接损失。
不过,违约方也不是啥损失都赔。得遵循可预见规则,就是说违约方只对签合同时能想到或者应该想到的违约损失负责。而且,没违约的那方也有责任采取合适的办法,防止损失变得更大。要是没这么做,扩大的那部分损失就不能要求赔偿了。另外,如果合同里对违约损失赔偿有清楚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先按合同约定来处理。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签合同时最好把违约损失赔偿写得详细点,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都要时刻留意避免损失扩大,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