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来讲,要是员工离职了但还有欠供应商的货款,这钱得公司来负责。员工在上班的时候,用公司的名义和供应商做买卖,最后欠了钱,这属于职务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说法,给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干活的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果是算在这个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头上的。所以因为这种情况产生的货款支付责任,就得公司来担着。
2、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员工做事超过了自己的权限,而且供应商也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个员工没权这么做,那供应商自己可能就得承担点风险。还有啊,如果员工故意打着公司的旗号搞欺诈,给自己捞好处,最后欠了款,公司先把钱赔给供应商之后,可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向这个员工去要钱。
简单说,员工正常履职产生的欠款,公司负责;要是不正常的情况,公司先担责,之后能找员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