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不能直接把口头的保证认定为连带保证。从法律规定来讲,保证合同是有特定形式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证合同要么是单独写的书面合同,要么是在主债权债务合同里的保证条款。要是第三人用书面形式单独向债权人做出保证,而且债权人接受了也没提出反对,那保证合同就成立了。这就说明保证合同大多得是书面的。
2、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要是有两个及以上和这件事没有利益关系的人能证明口头保证合同存在,法院也会认可。但就算法院认可了口头保证,能不能算作连带保证还得看其他条件。要是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者说得不清楚,那就按照一般保证来处理。要确立连带保证,必须清楚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要是仅仅是口头保证,又没法明确体现出是连带保证的意思,那也不能认定是连带保证。
3、所以,口头保证很难被认定为连带保证。在未来的法律事务中,为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建议以书面的形式把保证合同的成立以及保证方式等重要内容确定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