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不一定都要拿到对方完整的身份信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得有明确的被告,就是说原告得能提供一些能区分开被告和其他人的信息,像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这类具体信息。要是信息不明确,法院可能就不受理案子了。
在简单的民事案件中,有被告的姓名、大概居住地址,能确定是某个特定的人,也许就能满足立案的要求。但要是案件复杂,或者涉及重大的权益纠纷,法院一般就会要求更详细的身份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这样才能准确地确定被告是谁,避免送达出错或是审判出错。
在刑事诉讼中,报案的时候要是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对公安机关侦查和破案是有帮助的,但这不是立案必需的条件。只要有犯罪事实发生,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就会立案。
行政诉讼也需要有明确的被告,一般得知道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这些信息。
所以,立案时到底要获取对方到什么程度的身份信息,得看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要是确实需要又没办法自己获取,还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来获取对方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