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定期租赁关系里,合同双方都拥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过这可不是毫无章法地随意行事,要按照一定步骤操作,履行应尽义务。
先说说出租人。要是想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得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这“合理期限”可不是一拍脑袋随便定的,得综合考虑好多事儿,像租赁物是干啥用的,找个替代的租赁物难不难等。比如说租的是商用房屋,那肯定得给承租人留出足够时间,让人家能另找个合适的地方继续做生意。通知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但为了以后少扯皮,最好还是用书面通知,白纸黑字的更有证明力。在书面通知里,得把解除合同的想法明明白白说出来,还有解除的时间等关键信息也不能落下。
承租人这边呢,同样能随时解除合同,但也得给出租人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让人家有功夫去找新的承租人。
虽说法律给了双方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可这权利不能乱用。要是一方不顾后果随便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受损的一方可不会吃哑巴亏。比如出租人突然赶承租人走,让人家花了搬迁费,还耽误了生意;或者承租人突然搬走,让出租人好一阵子房子租不出去,少收了租金。遇到这种情况,受损方有权要求犯错的那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建议:不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时,都要提前做好规划,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及时、准确地发出通知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因自身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否则可能要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