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有时会碰到找不到送达地址的情况,下面来看看对应的处理方法。
若申请人能给出被申请人其他可能的送达位置,比如被申请人工作单位的地址,法院就会试着往这个新地址送达相关文书。要是依照申请人补充的地址还是没办法送达,法院还有别的办法。法律上允许电子送达,不过得先取得被保全人的同意,之后就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即时通讯账号等能确认被保全人收到信息的电子方式来送达文书。
要是前面说的办法都行不通,法院就会采用公告送达。简单讲,就是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都不管用时,法院会发布公告,经过一段时间后,就当文书已经送达了。在这个过程中,法院要在案件卷宗里写明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详细经过。
还有一种情况,就算没办法把保全裁定书送到被申请人手里,只要案件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法院还是能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操作。而且,这些保全措施从作出决定那一刻起就开始生效,相关文书没送到被申请人手上,并不会影响保全措施的实施和它的效力。
对于申请人来说,要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提供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信息。而被申请人也得明白,就算没收到相关文书,也不能逃避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