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里,我们有时会遇到仲裁协议和专属管辖“撞车”的状况,这时候一般是仲裁协议更有优先权。专属管辖就好比是法律画的一个圈,规定某些案子只能由特定的法院来管,其他法院就不能插手。而仲裁协议呢,是双方商量好的,把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矛盾交给仲裁机构来处理的书面约定。
按照法律的说法,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能让法院的管辖权“靠边站”。只要这份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要求,像明确表达了要去仲裁、说清楚了仲裁的事情,还选好了仲裁委员会,而且没有无效的情况,那就算争议的事情是在专属管辖范围内,双方也得走仲裁的途径解决问题。这是因为仲裁讲究的是双方自愿,当事人通过签仲裁协议来选择仲裁,这是他们自己的意愿,法律也会尊重和保护。
但是,如果这份仲裁协议被法院判定是无效的、没效力了,或者写得不清楚没办法执行,那原本被“挤掉”的法院专属管辖就又“上线”了,案子就会由专属管辖的法院来审理。所以,要是碰到仲裁协议和专属管辖起冲突,得先看看仲裁协议有没有效,再决定用什么方式解决纠纷。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在签仲裁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把各项条款写清楚、写明白,避免因为协议内容不明确,最后导致无法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还得走法院诉讼的程序,既费时间又费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