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生效法律文书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况时,不少人会纠结先提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先提执行异议。其实,先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后提执行异议,程序上通常是行得通的,但其中有不少规定和程序得留意。
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没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在有证据证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有误,还损害了自己民事权益的情况下,向作出这些文书的法院提起的诉讼。而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觉得执行行为违法,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
法律规定,第三人提了撤销之诉,要是没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执行法院就得对第三人按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且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要是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时,法院对生效判决等裁定再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就得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但要是第三人在执行中发现生效裁判损害自己权益,一般建议先提执行异议。要是被驳回,再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维权。所以,到底先提哪个,得结合具体案情,选最有利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