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个强制执行是有先后顺序的,这得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要是多个债权人都没有担保物权,那就是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好比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操作的债权人,会比后采取这些措施的债权人更早拿到钱。
2、要是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按照《民法典》的说法,同一财产抵押给多个债权人的时候,如果要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来还钱。已经登记了抵押权的,就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谁先得到清偿。登记了的比没登记的优先获得清偿;要是都没登记,就按照债权比例来清偿。质权和留置权也都有它们各自优先获得赔偿的规定。
3、当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而且他们的财产不够还清所有债务,多个债权人都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时,先扣除执行费用,再还清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剩下的普通债权,一般是按照每个债权人的债权占全部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来得到赔偿。
4、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财产不够还清全部债务,当事人不同意把案件移到破产程序,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执行法院会对执行变价得到的财产,先扣除执行费用、还清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剩下的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