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玩忽职守案里,损失认定标准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这两种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就是和相关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从而导致财产出现损毁、价值减少的实际数值。这里面包含几种情形:其一,致使个人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的数目;其二,让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金额;其三,即便没有达到前面提到的数额标准,不过却让有关单位破产,或者停业、停产达到一定时长,又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等。
间接经济损失,是由直接经济损失所引发和关联的其他损失。这里包括在正常情况下本可以获得但却失去的利益,还有为了让管理活动恢复正常,或者挽回已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类开支、费用等。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就算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只要出现以下情况,也会被认定为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损失:一是导致人员伤亡,哪怕是轻微伤也算;二是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三是发生了其他会让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状况。至于具体的金额等标准,还得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实际的司法案例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