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有一类和药品管理相关的罪名。下面就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及妨害药品管理罪为例,讲讲它们的犯罪构成情况。
1、犯罪主体
这类犯罪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既可以是个人,也能是单位。不过个人得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备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才行。单位的话,像那些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都包含在内。
2、犯罪主观方面
这类犯罪大多是故意干的。也就是说,犯罪的人心里清楚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也知道这样做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但他们要么是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出现,要么就是对结果不管不顾。要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过失导致的,就不算这类犯罪。
3、犯罪客体
这类犯罪侵犯了两方面的权益。一方面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是很多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权利。维护好药品管理的秩序非常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大家用药安不安全。
4、犯罪客观方面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具体表现就是去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假药。这里说的假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包括那些被认定为假药的,还有一些虽然不是药但按照假药来处理的东西。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指做了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劣药的事,而且这种行为还对人体健康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危害。劣药就是药品里各种成分的含量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妨害药品管理罪:指的是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法规,做出的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人体健康。比如说生产、销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