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仲裁协议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有些情况下仲裁协议会无效,有些则可撤销。
先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如果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能仲裁的范围,像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这些纠纷,还有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是不能用仲裁解决的,要是在协议里约定了这些,那这个仲裁协议就没用了。要是签协议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他们没办法独立做出有效的法律行为,所以他们签的仲裁协议也无效。另外,要是一方用胁迫手段逼着对方签协议,这不是对方真实的想法,协议同样无效。还有就是协议里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说清楚,双方又商量不出个结果,那协议也是无效的。
而仲裁协议可撤销的情况,和《民法典》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有关。要是签协议的时候有重大误解,或者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协议,又或者第三人欺诈,对方还知道这事,还有一方或第三人用胁迫手段,以及协议显失公平,受损害的一方就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把协议撤销。
法律建议:在签订仲裁协议前,一定要搞清楚仲裁事项是否合法,确保协议内容明确。签协议的人得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要基于真实意愿。如果遇到可能可撤销的情况,受损害方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