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明确:房子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依《民法典》第209条、第216条,原则上推定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物权人;但爷爷出资且爷爷负债被执行,法院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代持”“借名买房”或规避执行、无偿转移财产等情形。
法院让儿子写说明,应如实写清:购房时间、总价、每笔款项由谁支付及转账路径、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的原因(赠与、借款、家庭分配等)、有无书面协议、贷款由谁偿还、税费装修由谁承担、谁实际居住。切忌虚构,也不要在没有事实依据时写“代持”。
可提交的证据包括: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票据、爷爷向开发商或卖方的转账凭证、儿子儿媳还贷流水、借条或赠与协议、家庭协议、聊天记录、物业水电燃气缴费记录、户口及居住证明、装修票据、儿子儿媳收入证明等。若主张爷爷出资系赠与,可依《民法典》第657条说明;若主张借款,应提供借条和还款记录。
风险在于:若爷爷债务形成在先,无偿赠与可能面临债权人撤销(《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若爷爷保留实际控制并约定代持,则可能被认定实际权利人为爷爷。建议儿子儿媳以案外人身份向执行法院提书面执行异议,附上述证据;被驳回后可提执行异议之诉,并尽快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