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使用业主公共收益,是指没经过业主合法同意,就拿走小区电梯广告、停车场这些本属于全体业主的钱来用。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的。
2、做出这种事的人可能要承担民事方面的责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对方把擅自用掉的公共收益和产生的利息还回来,并且赔偿损失。在实际的案子里,如果是物业公司擅自用了这笔钱,法院一般会让他们把公共收益和对应的利息返还。
3、要是情况比较严重,还会受到行政处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于挪用专项维修资金(这也是公共收益的一部分)的行为,可以警告,没收违法赚到的钱,还能按照挪用金额的2倍以下罚款。如果是物业服务企业挪用资金,情节特别严重,会被吊销资质证书。
4、要是擅自挪用的钱数额很大,还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单位的资金拿给自己用或者借给别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要接受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