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起诉夫妻共同债务时,举证责任是这样分配的:要是债权人觉得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是夫妻双方一起签了名,或者夫妻中的一方事后追认了,也就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债务,那债权人就得拿出借条、借款合同之类的东西,来证明这笔债务是夫妻两人都同意的。
2、要是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债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时候,债权人要证明这笔钱确实花在了家庭日常的吃穿住行、孩子上学、看病这些方面。
3、要是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超过了家庭日常所需,原则上来说,这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是债权人坚持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得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一起经营生意,或是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愿。比如说,拿出资金用于夫妻一起经营企业的证据。
4、要是夫妻中的一方不承认这是共同债务,在债权人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之后,这一方就得说明这笔钱没有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一起经营生意上,或者双方并没有共同的借款意愿,并且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像资金流向证明、分居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