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律规定来讲,仲裁委没有权力主动去适用时效。这是因为仲裁时效制度设立的意义,是提醒权利人抓紧时间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在仲裁程序中看重当事人的意愿,时效抗辩这件事是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是否要去做的。
2、仲裁委是中立的裁决部门,不应该主动对仲裁时效的问题展开审查。只有当有一方在仲裁的时候明确提出时效抗辩,仲裁委才会审查时效方面的情况。
3、要是当事人没提出时效抗辩,仲裁委不能因为时效已过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这样的规则保障了双方在仲裁程序里的平等地位,还有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权力。当事人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决定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怎么处理。要是仲裁委在当事人没有主张时效问题的情况下主动适用,就会破坏这种平衡和自主,这和仲裁制度最初的目的是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