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面对专利权诉讼时,有多种抗辩理由可用。
首先是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若对方专利不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授权条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有重大缺陷,被告可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指控也就不成立了。
其次是主张不构成侵权。按照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缺少专利权利要求里的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采用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有实质差异,没落入专利保护范围,那自然不构成侵权。
现有技术抗辩也是一种方式。要是能证明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为国内外公众所知,属于现有技术,就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合法来源抗辩同样可行。若被告能证明产品是通过合法商业渠道获得,有合法来源,且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虽要停止销售、使用等侵权行为,但可免除赔偿责任。
最后是先用权抗辩。若被告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也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