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定监视居住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得同时符合实质和程序两方面的条件。
2、实质条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所,这种情况下就能采用指定监视居住。另一种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如果在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对侦查工作不利,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能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这里说的“对侦查工作不利”,包括可能销毁、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互相串供;可能自杀或者逃跑;可能让同案犯逃脱侦查等情况。
3、程序条件上,指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得符合一定标准,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而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非没办法通知,要在执行监视居住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告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另外,人民检察院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要是被指定监视居住的人最后被判处管制,监视居住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两天折抵刑期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