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有一套确定侵权行为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办法。
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能够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同时也知道是谁侵害了自己权利的时候开始计算。这里说的“知道”,就是权利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了,也知道是谁干的;“应当知道”呢,就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能推断出权利人应该了解自己权利受损,也知道侵权人是谁。打个比方,要是有人身体受伤了,从他发现自己受伤,并且知道是谁伤害了他的时候,诉讼时效就开始算了。
要是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那么诉讼时效就从侵权行为结束的时候开始算。像噪音一直影响居民生活这种情况,等噪音停止了,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
对于那些没有足够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他们对自己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从法定代理关系结束的时候开始算。
还有就是,如果从权利受到损害那天开始算,已经超过了二十年,法院一般就不会再保护了。不过要是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来决定是否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