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确定刑事案件管辖权,有这么些规则。先说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来管。这里说的犯罪地,包含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不只是犯罪行为实施的地方,还包括犯罪预备的地方、开始的地方、经过的地方以及结束的地方等和犯罪行为相关地点。要是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的状态,那犯罪行为持续实施的地方都算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的地方、犯罪所得实际拿到手的地方、藏起来的地方、转移的地方、使用的地方以及销售的地方。不过,要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来管更合适,也可以让他们来管。
2、再说级别管辖,县级公安负责侦查发生在自己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负责侦查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
3、要是几个公安都有权力管一个刑事案件,那就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来管。必要的时候,也能让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来管。要是对刑事案件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相关的公安可以先协商。要是协商不下来,就由他们共同的上级公安指定管辖。上级公安也可以直接指定下级公安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