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善走向倒闭,不少人认为股东只用承担有限责任,其实也有别的情况。按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股东完成出资义务,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分开,一般就不用对公司债务超出出资额的部分负责。这是对股东权益的一种保护,让股东能更安心地参与公司经营。
不过,有些特定情形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是股东出资不实,也就是没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那股东得在没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公司章程规定某股东要出资50万,结果只出了30万,公司倒闭时还有债务没还完,那这个股东就得在20万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
股东抽逃出资也不行。公司成立后,股东把出资抽走,就得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有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时股东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给股东们提个醒,出资时一定要足额按时缴纳,别抽逃出资,也别滥用权利,不然可能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遇到股东有上述问题时,要积极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