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若不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原则上应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若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方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因此,关键不在于“缝了几针”,而在于事发时幼儿园是否完成有效看护和交接。
分层看:第一,若事故发生在放学交接完成前,孩子仍处于园方管理范围内,园方对楼道秩序、地面安全、教师值守等负有管理义务;若存在地面湿滑、拥挤推搡、无人看护等情形,园方可被认定未尽职责。第二,若家长已接到孩子、交接已完成,则园方责任可能明显减轻,需结合监控和现场情况判断。第三,若系其他孩子推搡所致,直接侵权人的监护人应承担责任,园方未尽管理职责的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先固定证据:调取并保存监控,拍摄现场照片,保留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凭证及与老师沟通的聊天记录。赔偿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必要营养费等;后续疤痕修复费用若有医嘱或鉴定意见,可一并主张。可先与园方协商,协商不成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或依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