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五岁孩子改姓名,父母一方不同意,派出所不会受理,单方办不成。
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变更姓名,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实务中要求父母双方共同到场签字,公安部相关批复亦明确须协商一致。
二、擅自改名的后果。直接抚养一方单方变更,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原姓氏;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还明确,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两件事彼此独立,别拿来互相要挟。
三、可行的三条路。①协商:把改名的具体理由(随母姓、姓氏生僻、重名困扰)书面提出,争取签署同意书;②调解:请村居、妇联或司法所介入,形成书面记录;③诉讼:以姓名权纠纷起诉请求确认变更,须举证对方长期不尽抚养义务、失联或存在不利于子女利益的情形,仅凭感情破裂、抚养费拖欠,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四、孩子具备表达能力后,其本人意愿会被纳入考量,可以边协商边等待。